环球简讯:非全日制的劳动者怎么维权?
2023-02-23 08:12:55 来源:法问
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也是可以签订用工合同的,如果不签订合同,很容易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而且得不到合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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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的劳动者怎么维权?
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胡海东律师解答: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即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2、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不是法定意义上的“非全日制用工”。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对用人单位不按照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以及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维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胡海东律师解析: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分别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有多方面的好处:
第一,劳动者可以增加收入;
第二,用人单位可以降低用人成本;
第三,有助于充分利用稀缺人才的特殊才能,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有助于使劳动者得到多方面的锻炼,成为复合型的高素质人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胡海东律师简介
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劳动部主任,诉讼案件主办律师。
2020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等案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以谦虚严谨的工作态度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奉行的执业理念是:诚信热心、认真负责、细心细致、优质高效、追求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