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讯息:哪些行为属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
2023-02-23 18:24:59 来源:法问
法人人格,是指法人团体或法人在法律上能够独立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法人人格完全不同于作为法人成员的个人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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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
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吴黎明律师解答:
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使公司成为控制股东的傀儡,从而使公司成为自己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
1、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到位或者甚至达不到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2、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3、股东设立公司后抽逃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榨取公司财产致使合同债权人的债权无法从公司获得满足。
4、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财产或者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5、其他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吴黎明律师解析:
法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作为法人具有的独立人格,即能以法人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法人自己的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这就是法人人格。
法律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的独立,也就是说,当一个公司对外负债时,首先要以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清偿,而不是用股东个人的财产来进行清偿。但是,当存在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况时,公司行为事实上已经变成了股东个人行为,那么公司就不再是一个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把这层面纱刺破,暴露出背后操控的股东,此时就需要股东个人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吴黎明律师简介
吴黎明,法学本科,三级律师(中级职称),执业12年,2016年度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义乌市城西街道第三届议政会议政员。政府招投标专家库及人才评定库专家,办理公安部督办的“虞光荣”涉黑案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