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法律有何规定?
2023-03-01 15:28:44 来源:法问
国有土地是价值最高的国有自然资源,出让合同是为明确土地出让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出让中是民事主体还是行政主体,很大程度影响着土地出让行为的性质。但关于出让合同性质行政、司法、学术各界认识不一,出台的文件也各异。
(相关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法律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从签订主体看,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是土地管理部门,系行政主体;从目的要素看,此类协议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管理目标;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看,此类协议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或者完成行政管理任务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在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中享有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单方收回土地等权利。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生的纠纷,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施行前,司法实践中一般均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即使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后,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依然有效,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具有法律依据。
律师补充: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一般是由政府职能机关代表国家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符合行政协议的四要素,即:1、主体要素,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目的要素,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3、意思要素,协商订立;4、内容要素,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不能因为签订的是合同,就将其等同于民事合同。土地使用人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不能随意开发、利用土地,不能随意转让。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土地使用人开发、利用土地活动以及转让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未经审批程序,未取得土地出让人的同意,土地使用人不得随意转让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