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试用期员工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2023-03-02 11:13:18 来源:法问
虽然《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试用期员工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随意设置考核条件,或任凭考官随意做出一个主观评价就可以决定员工的去留。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解除试用期员工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律师解答: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新招录的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的一个相互考察期限。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进一步详细考察被录用的劳动者在道德品质、劳动态度、工作能力等方面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也可以在试用期内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企业文化等是否符合自己的预期。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否则,可能承担不必要的败诉风险。如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合同,不仅解除无效还可能因侵权而需对员工做出相应的赔偿。
律师补充: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平等主体关系。公司的录用条件、试用期考核标准必须向劳动者告知,这不仅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知情权,更是劳动者入职之选择权的体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通说认为试用期不可延长。上海、江苏、山东和安徽规定了劳动合同中止,如果在该些地区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中止的,按照当地规定属于有效,但也不应理解为试用期延长,只是通过中止的方式实现了延长的效果。如果用人单位试用期未顶格约定,且试用期的工资和转正后工资无差异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试用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但适用该条解除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在合法的试用期之内,若用人单位本身约定试用期不合法,则以该理由解除时,一定是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