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如何认定?
2023-03-02 18:34:46 来源:法问
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商标的行为。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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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注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如下:(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律师补充:
商标是可贵的资源,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商标权在商品经济社会里具备巨大的商业价值。由于违反商标法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中此类商标通过注册申请的概率很小,即使商标注册申请人使用不正当手段使此类商标通过注册申请,商标局也可以以该商标“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职权主动撤销或对该注册商标宣告无效。此次北京冬奥会各类奥运标识均戴着严密无形的“知识产权保护罩”,采取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等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手段。因此,无论是抢注运动健儿姓名,还是制贩奥运盗版玩偶的行为,都是企图侵占他人市场、夺取他人创新成果的“搭便车”行为,必被法律禁止并将受到严厉惩处,“便车”终会变“错车”。
律师结语:
随着商标意识持续增强,商标申请注册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作为商标申请人及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也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规矩意识。在申请商标时,应根据本人或企业的市场实际需要为主,不要盲目跟风,要理性得看待问题,以免造成人力和财力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