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热点:先行登记保存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023-03-05 11:37:03 来源:法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自《行政处罚法》生效以来,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保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取证,防范当事人转移或销毁证据起到重要作用。不过,对于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是何法律属性、是否属行政强制措施问题,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先行登记保存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张善伟律师解答:
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证据收集和保全行为,而非行政强制措施,其是一种执法手段,是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不是最终的处理结果,通常不具有可诉性。但法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期限是七日,七日内行政机关就应当作出处理。结合行政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和案件实际情况,这种处理可能是予以返还,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也可能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作出处罚没收违法物品,或者是解除先行登记保全措施。行政机关作出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之后,没有后续的处理行为,其行为明显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张善伟律师补充:
先行登记保存与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查封、扣押具有某些交叉、部分属性相似,有执法人员因此认为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都能够对涉案物品进行“固定”和掌控,甚至认为先行登记保存就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实际上,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在性质、期限、对象等各方面都不相同。先行登记保存并不是《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它就是《行政处罚法》单独设定的一种调查手段本身。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行过程中的一种取证手段和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最终的行政行为所吸收和覆盖,相对人不能单独对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通过起诉最终行政行为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