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小产权房的分割如何处理?
2023-03-05 11:33:06 来源:法问
小产权房,一个并非法律概念的通俗名词,更多指代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一般而言,合法房屋以产权登记证记载的权利人作为产权人。然而,于“小产权房”而言,绝大多数时候,由于“小产权房”无法进行产权登记,所以,对其权属认定本就存在一个现实难题。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离婚时小产权房的分割如何处理?
张善伟律师解答:
小产权房在离婚纠纷中分割产生争议的原因,源于其目前尚未取得政策或者法律层面的认可。对此,各地法院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法院认为如果对涉案小产权房予以分割,实际上等于法院以裁判文书的形式确认夫妻一方对于小产权房享有所有权,会助长当事人企图通过法院裁判文书的形式使小产权房得到合法确认,干扰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因此对小产权房直接不予处理;有的法院认为在离婚纠纷中小产权的分割只涉及家庭成员内部,分割前后并不会产生市场流通的后果,因此可以分割;也有的法院则认为小产权房不能分割所有权,但可以分割财产性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善伟律师补充:
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现行法律及政策禁止小产权房基于买卖、互易等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基本的价值取向在于贯彻和落实严格的土地管制制度。但因房价上涨、征地拆迁、城中村改造等各种原因导致小产权房存在于市场上,且具有较大规模。
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涉及“小产权房”问题的时候,不进行裁判固然不行,但是又不能因为法院的一纸文书对“小产权房”进行了某种“确权”。毕竟按照现行法律的精神,未能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房屋虽然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但即使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那么离婚进行分割,也不可能判决所有权的归属。
如果确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了建设或者加盖房屋的行为,花费了大量金钱,该房屋就是有价值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建房款”的形式转化为了“小产权房”。因此,可以将这样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