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怎么分?
2023-03-05 15:37:34 来源:法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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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怎么分?
张善伟律师解答: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三种形式,即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并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张善伟律师补充:
三者的共同点: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主张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