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23-03-05 15:16:43 来源:法问
一事不再理原则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其为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主要解决的是“既判的事实应当视为真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对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起诉,由于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维护司法既判力的要求,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重复起诉被立法所明确禁止,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张善伟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当从当事人是否相同、诉讼标的是否相同、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构成相互否定三个方面来进行审查。
张善伟律师补充:
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需要同时满足三个特征,对于上述的咨询,其第一次起诉因不具有利害关系被驳回起诉,并没有进行实体审理,第二次起诉重新补交了新的证据,法院应当对新证据进行审查,如能够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予以审理。被告是否适格必须经实体审理方能作出判断。在诉讼过程中,对于非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当事人,但不是不允许其先进入诉讼程序,而是允许其先进入诉讼程序,经过实体审理后,再依法判断其适格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该规定,如发生新的事实时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不受前诉案件的影响,不属于重复起诉。新的事实是指原裁判生效后产生的事实,而非原裁判未查明、涉及的事实,亦不是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未提出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