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热讯:股东实物出资有什么要求?
2023-03-05 18:29:50 来源:法问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股东实物出资有什么要求?
黄颖律师解答: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既是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是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
股东认缴出资的形式多样,包括货币出资、实物出资、股权出资等。实物出资,是指以有形的资产进行出资,具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动产作为出资的财产主要是车辆、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以不动产作为出资的财产主要是房屋。以实物作为出资需要关注用以出资的实物与企业经营的相关性、所有权转移、税收等问题。股东以实物形式出资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照出资当时的价格,确定股东是否完成出资义务。如因市场原因或其他客观事实导致实物升值或者贬值的,股东即不能要求公司退还,公司也不能认定股东未完成出资义务。股东以房产或者其他需要办理产权转移的实物出资,应当配合公司完成产权转移,以认定股东完成出资。股东以不享有处分权之物出资的,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
黄颖律师补充:
股东以实物出资应当充分考虑实物与公司所在行业、经营生产所需等因素。如果被投资的公司是模具制造企业,而股东以纺织机器出资,这一实物出资对公司毫无价值,显然是不会被接受的。股东以实物出资,应当确保该实物的权属没有争议,属股东自己所有且能自由支配,没有设定任何权利限制。股东以实物出资,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应当依法向公司转移该实物的所有权并将实物实际交付公司使用。特别是无需办理过户登记的动产实物,是否已经交付给公司使用往往难以证明,因此需办理好相关资产交付手续。股东以实物出资,应当依法完成评估作价,通过股东协议或决议方式对实物作价的金额进行确认,防止其他股东、公司或公司债权人以“出资不实”为由,要求实物出资的股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