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有何规定?
2023-03-06 08:19:02 来源:法问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人生价值观念的转变,导致当今社会的离婚率不断攀升,随之而来的是离婚男女之间的信任感降低,以至于涉及亲子关系的法律纠纷数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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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有何规定?
黄颖律师解答:
《民法典》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制度,为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提供了通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般是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子女和自己或者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原告的主体包括父亲、母亲以及成年子女(并不包含未成年子女)。父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一般是生父认可亲子关系存在;母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一般是以生父为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子女和生父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一般是以生父为被告,请求确认与其存在亲子关系,也包括弃婴或者父母离散的子女以生父或者生母为被告提起诉讼,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关于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并不包含成年子女和父母外的第三人,而是仅仅限定于父亲或者母亲,不允许成年子女作为原告起诉否认亲子关系。
黄颖律师补充:
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般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二是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空间不能、生理不能等;三是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