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什么?
2023-03-07 18:31:50 来源:法问
合同解除权系守约方打破“合同履行僵局”的法定救济手段,正因为如此,即便违约方曾经存在违约行为,在合同已经履行殆尽的情况下,守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存在很大的难度,否则将有悖合同解除权的初衷,故,司法机关对此案件的态度非常谨慎;同时为了避免合同关系处于稳定状态,督促守约方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法律上设定了除斥期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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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什么?
刘福胜律师解答: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若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该期间届满时民事权利消灭。具有如下特点:(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众所周知,合同解除权适用除斥期间,但是此前在《合同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具体“合理期间”的时间长度。《民法典》实施之后,根据最新法律清理的结果,该条调整为第十一条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刘福胜律师补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二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