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实时:竣工结算款利息应该从何时开始起算?
2023-03-07 18:36:35 来源:法问
竣工结算,是指一个单位工程或单项建筑工程竣工,并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验收后,承包商与建设单位之间办理的最终工程结算。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竣工结算款利息应该从何时开始起算?
刘福胜律师解答:
竣工结算意味着承发包双方经济关系的最后结束,因此承发包双方的财务往来必须结清。
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因此,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当事人约定的付款之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当事人起诉之日。这四个时间点存在先后顺序,只有前一时间点无法确定或者条件不满足时,才能采用后一个时间点。
刘福胜律师补充:
工程竣工结算期间往往长达数年,起算时点不同,相差的利息相当可观,甚至超过该工程的利润。
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已实际控制工程,有条件对工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如以结算未能达成一致为由不支付工程款利息,对承包人不公平。
承包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竣工结算,如发包人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应作修改后再次向发包人提交,努力达成结算协议,以尽快收回工程款。
在合同约定从结算审核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的,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后,又以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为由拒绝结算的,可以要求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工程价款利息。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