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又犯罪的,该如何处理?-当前快讯
2023-03-10 11:24:49 来源:法问
监外执行是一种人性化的刑罚执行制度,由社区矫正机构代理执行刑罚。犯罪分子在此期间改过自新,重新进入社会。那么监外执行又犯罪的,该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
(相关资料图)
监外执行又犯罪的,该如何处理?
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张帅律师解答:
监外执行又犯罪的,被收监羁押,未执行刑期及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点击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询法律问题】
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张帅律师解析: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收监决定不能申请复议】
①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包括:
一是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二是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三是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四是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④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