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2023-03-11 11:11:08 来源:法问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因先予执行是在审判之前做出的应急措施,极易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先予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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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张雷律师解答: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的;
(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
张雷律师补充:
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
张雷律师结语:
关于申请先予执行的流程:
①申请
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②裁定及执行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是否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二是申请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
③裁定的最终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应当在裁判中对先予执行的裁定及该裁定的执行情况予以说明及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