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 全球新视野
2023-03-11 15:37:09 来源: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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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区分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
韦勇律师解答:
1.作为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控制说)。
2.所有权的转移与支配权的转移并不一定同步。在所有权尚未转移但行为人已经实际支配公共财物的场合,成立贪污罪的既遂。
3.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为贪污未遂。
韦勇律师补充:
认定贪污未遂时借助于盗窃罪未遂的理论,在方法上无可厚非,因为贪污罪与盗窃罪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许多共性,足以说明其在未遂构成方面应当具有很高的相似性。但是,在考察盗窃罪未遂的理论之前,必须对其上位理论,即关于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的学说作出正确的选择。关于这一点,据我观察,实务部门多数人尊重通说,即“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因而,这里不必着力去讨论通说较之于其他学说究竟有多大的优越性。问题的关键是,关于盗窃未遂构成的最为系统的几种理论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的支持。
区分犯罪既遂与否,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此说的明显特点是强调主客观相统一。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出发,贪污罪的所谓齐备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就是行为人客观上完成了贪污行为并占有了公共财物,主观上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就属于贪污未遂。换句话说,贪污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是侵吞、窃取、骗取等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实际结果;贪污罪犯罪构成齐备的主观标志,是行为人达到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只有控制说才能全面反映犯罪结果和犯罪目的两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