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有关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会见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3-03-16 08:17:00 来源:法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广泛开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融合程度越来越高。来华外国人急剧增加,外国人在华涉嫌犯罪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法妞网友咨询: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有关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会见的规定是怎样的?
周卡方律师解答:
根据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1981年6月29日)和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995年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外案件规定》),对于已经判决和未经判决的普通刑事案犯以及已判决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一般允许会见。
未经判决的被控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妨碍侦查、审判的,也可准予会见。可以会见的人员范围,限于外籍案犯的直系亲属、监护人以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非以上人员要求探视的,需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会见的时间限制,如当事人所属国已同我国签订的领事条约有规定的,按条约规定办理,无条约的,应尽快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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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卡方律师补充: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有权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本国公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安排有关的探视事宜。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可以批准。被告人拒绝接受探视、会见的,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