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同居纠纷的受理范围在哪?解除同居关系哪些财产可以分割?
2023-03-16 15:26:12 来源:法律专家网
一、法院对同居纠纷的受理范围
同居关系,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这种含义上讲,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很多、范围很广,与自己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的同居关系。狭义的同居关系,是指一男一女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同居关系虽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相似特征,一般人讲的同居关系,通常都属狭义同居关系范畴。同居关系发生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对于未婚男女同居而发生纠纷,一方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方式
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
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
第三,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
第四,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三、解除同居关系哪些财产可以分割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财产,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双方的工资、奖金;
2、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双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双方的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不过,属于以上范围的财产,并不一定为同居财产,作为同居财产,应该具备以下的条件:
1、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所以,同居以前,解除同居关系以后取得的财产,都将不属于同居财产,并且不能进行分割。
2、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事实上,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并非全部共同共有,比如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那么就不属于共同财产。
所以,符合以上条件范围内的财产,即属于同居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将可以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