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要闻: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中,如何理解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2023-03-20 08:04:02 来源:法问
(资料图)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的重要意义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是表见代理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表见代理的的审查重点。那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中,如何理解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法妞网友咨询: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中,如何理解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赵东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均对表见代理作了明确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传统观点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是善意且无过错的。4.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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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律师补充:
“善意且无过失”要求第三人在进行民事行为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
具体而言,第三人在与行为人接触过程中应当尽到最大的谨慎以确信行为人能够代表被代理人,包括核实行为人的身份,要求行为人出示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向被代理人核实授权详情等。之所以要对符合表见代理的第三人而不是一般的无权代理中的第三人进行保护,是因为表见代理中的第三人尽到了谨慎义务,遵守了诚实信用原则,而第三人对行为人代理行为的确信或多或少和被代理人自身管理的缺失有关,如果在此前提下第三人依然无法要求被代理人履行义务,那么将会极大影响到市场的稳定;反过来说,如果第三人并未尽到谨慎义务,也就没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此时再牺牲被代理人的利益,显然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