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可以向单位索要多年前的工伤赔偿吗?
2023-03-23 15:07:06 来源:法问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那么,员工离职时,可以向单位索要多年前的工伤赔偿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网友咨询:沈某是某电子公司的员工。1995年,沈某在工作中受伤,右手大拇指被截1.5cm。但是,当时公司并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此后,沈某也一直没有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直到2014年,沈某与电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才要求公司就工伤损失进行一次性补偿。但这一要求被公司断然拒绝了。为此,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工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28万元。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郑娇梅律师解答:
原告已明确选择以人身损害主张赔偿,故原告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原告因手指受伤的治疗已经终结,此后再未治疗,故自此时起原告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一年的诉讼时效应自1995年9月算起。最终,因诉讼时效已经届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公司不申请的,家属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无合理理由超出1年不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因此,员工在受工伤以后,一定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按照相关流程申请工伤补偿。否则,超过认定时限将无法取得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也无法取得应有的工伤补偿金。
郑娇梅律师解析: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