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2023-03-02 11:31:35 来源:法问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别为劳动法和民法调整,对两种纠纷处理有不同的程序,权利义务规定也相差甚远。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用工关系尤其是个体经济组织的用工关系中,接受和提供劳务的双方往往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来明确用工性质,在审判实践中,概以雇佣关系对待,不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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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解答: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律师补充:
国家对劳动关系有强制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遵守,不得以合同排除法律的适用,而雇佣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劳务关系,双方遵守意思自治原则,雇佣合同的内容双方可以约定,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一般不加以干涉。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权享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而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不享有这些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权。从所从事的工作(劳务)时间上看,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对雇请的劳动者一般打算长期使用,劳动者一般同样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而雇佣关系中一般具有临时性。
如果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则依据劳动合同认定为劳动关系,这样可以将从业者纳入劳动关系的保护范围中,有利于劳动者权利的保障。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主要考察两个方面。第一,经济从属性,简单说就是我干活了,老板给我发钱。劳动者要提交初始证明,比如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并可作为基础关系推定劳动关系存在。第二,人格从属性,主要表现为我是这个单位的人,接受单位的管理和安排。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不存在人格从属性,则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