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执行到期债权,如何救济?
2023-03-06 08:15:22 来源:法问
“执行到期债权”规定,权利源于合同法上规定的“代位权”。何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错误执行到期债权,如何救济?
黄颖律师解答:
通常情况下,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应包括以下三个条件:1、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是对第三人采取执行措施的关键,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第三人对该债务依法或依约定有清偿的义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是由于某种原因,被执行人暂时缺乏偿还债务的能力,或者暂时只能具有部分偿还能力;“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异议”是法院对第三人采取措施的保证,说明第三人对所欠债务认可,或者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则不能执行。
黄颖律师补充:
实践中常见的不当执行方式的发生原因,有的是对法律规范误解,有的则是法律规范本身并不周延,还有的则是因强调执行效率而故意为之,客观上均造成了债权执行方面的执行失范现象。
民事诉讼法、《执行规定》均对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与到期债权设置了不同程序,即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与执行其存款几乎无差别,第三人的地位是协助执行义务人,程序为冻结+扣划;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则单独设定程序:冻结+通知履行。在人民法院冻结到期债权后,如被执行人免除其对此债务人的债务、转让到期债权,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该行为对申请执行人不发生效力,至于次债务人如何处分自身财产,在当前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执行法院并不能作出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