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共犯如何认定? 前沿热点
2023-03-08 08:32:37 来源:法问
定罪应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的原则,这不但是因为司法认知是一个从客观行为到主观罪过的逻辑过程,更是因为客观要件具有故意规制既能。单独犯罪如此,共同犯罪亦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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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危险驾驶罪共犯如何认定?
莫志欣律师解答: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后,危险驾驶行为主要包括酒后驾驶、追逐竞驶、吸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员超载、闯红灯以及强行变更车道、强行超车、违法抢行、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而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并且规定对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
莫志欣律师补充:
认定共同犯罪人关键要判断以下两个因素:一是诸行为指向相同犯罪客体,二是诸行为合成犯罪发生原因。只有满足以上因素才能对共犯人定同罪、担同责。
二人以上以竞速为目的进行超速驾驶,如果情节恶劣,显然具有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一人故意追赶其他机动车的行为。追逐人和被追逐人之间由于没有联络,因此不存在共同犯罪。
我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劝酒现象非常普遍,如果把劝酒者都认定为犯罪,会导致打击面过大,不符合国情。如果劝酒人是单纯的劝酒,并没有教唆醉酒者驾驶机动车,不成为危险驾驶罪共犯。
同乘人员胁迫或者教唆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或者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帮助,均与机动车驾驶人系共同犯罪。但同乘人员明知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对醉酒驾驶不予劝阻,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不构成共同犯。
车辆提供人员在明知借车人醉酒并且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才成立共同犯罪。
商业场所经营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其出售酒水的行为只是为了营利,主观上没有让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故意。因此,商业场所经营者出售酒水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