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信息:如何适用“禁止令”?
2023-03-08 08:23:49 来源:法问
2011年刑事立法确立了禁止令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刑事惩罚效果是否理想?是否能做到“令行禁止”还是“令行禁不止”?譬如对判决管制或宣告缓刑的只适用于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限内,是否有足够的刑事再预防作用?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适用“禁止令”?
莫志欣律师解答: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在刑法确立了刑事判决中适用禁止令制度,即在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我国,刑事禁止令指的是对于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保安处分制度。对于实施版权犯罪、符合刑事禁止令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从事出版相关活动,进入出版相关区域、场所,接触出版相关人员。
莫志欣律师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刑八规定了禁止令适用在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刑八和刑九的禁止令条款并存,刑九在刑八禁止令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了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期限为三年至五年的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