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
2023-03-08 18:12:09 来源:法问
“随意殴打他人”是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之一,而“殴打他人”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多发性案件,由于两罪之间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寻衅滋事行为中产生伤害结果的情况下,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妞网友咨询: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
【资料图】
程隆银律师解答:
随意殴打他人是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应当立足客观行为并结合殴打人的动机、被殴打对象,殴打的范围,造成的影响等多种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对他人身体进行伤害,并且对被害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的伤情的犯罪行为。
程隆银律师补充:
由于寻衅滋事罪是从79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人们还是习惯于将两者相联系,尤其是对“随意“的理解,通常认为具有流氓罪中的“无事生非“和“小题大做”的特征,与之对应的“事出有因”型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双方发生纠纷后,一方随意殴打他人,这一行为类型的关键在于从一般人的认识来进行因果关系的判断,即所谓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心态“理解”、“接受”的原因。
需审查行为人系有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还是无明确目标的随意殴打他人,如果被殴打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也就是说,如果用另外一个人来置换被害人,行为人也不会就此停止殴打,对行为对象的不加控制也说明了行为人殴打他人的随意性。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认定为“寻衅滋事”无可厚非,但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
程隆银律师结语:
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确定罪名。据此,在寻衅滋事过程中殴打他人,致人重伤以上后果的,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重于寻衅滋事罪,故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