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如何计算?
2023-03-08 18:14:08 来源: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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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立法体例之下,挪用公款的数额对定罪量刑起着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挪用公款的数额计算长期存在不统一的现象。
法妞网友咨询:
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如何计算?
程隆银律师解答:
挪用公款存在不同用途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可以将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的数额评价为用于其他活动的数额;对每一笔挪用行为及其数额的认定必须以刑法规定为标准,只有当挪用行为能够被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所涵摄时,才能将挪用数额计入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既不能仅挑选其中用途最多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也不能按用途分别计算数额,更不能一概以总数额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数额。
程隆银律师补充:
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归还,不能一律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也不能仅按其中一次最高数额计算;对于归还前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对携带部分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案件,为了确保罪刑相适应,也可能将贪污的公款数额评价为挪用公款的数额;在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使用人应当对与其行为具有因果性的挪用数额负责,而不是仅对使用数额负责;对共同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必须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并贯彻责任主义。
行为人挪用公款从事一般性使用,超过三个月的,挪用时间从首次挪用起算。挪用数额以数次挪用中最高额计算,如果后次挪用仅有部分归还前次挪用款的,应当累计余额和前几次最高额;行为人每次挪用公款只要不是直接归还前次挪用款,而是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或者一般性使用超过三个月的,均应当累计计算。行为人每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归还前次的,每次均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实践中,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情形,反复挪用同一笔公款,且以后款归还前款,但并非每次还清公款的,目前,对于此种情形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尚未形成倾向性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