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中“诉讼中止”如何使用? 世界报资讯
2023-03-09 08:20:11 来源:法问
(资料图)
说起专利无效,我们就会脑海中浮现无数经典的专利战。虽然总是被提起,但是对于专利无效形势的分析却不常看到。专利无效是专利侵权中经常应用的对抗手段,企业可以通过专利无效请求打击竞争对手,争夺市场份额;同时也会面临着竞争对手通过专利无效请求,打破企业的专利保护壁垒。
法妞网友咨询:
专利侵权纠纷中“诉讼中止”如何使用?
雷争名律师解答:
我国奉行“民事侵权程序与行政无效程序二元分立体制”,即侵犯专利权纠纷经由民事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决定,而专利有效性问题则必须经由行政无效程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决定。因此审理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的法院无权对专利权的效力进行审查,只能对被诉侵权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裁判。2019年1月1日以后,专利专利侵权、确权民事、行政二审裁判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这属于“二元分立制”的例外。但是,在其他情况下,我国还是严格奉行“民事侵权程序与行政无效程序二元分立体制”的。
尽管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审理专利无效事由,但这并不等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专利权不符合我国专利法规定的相关授权条件的证据、理由等全部视而不见,在审判实践中,在遇到专利有效性有瑕疵的情况下,如果被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法院可以适用诉讼中止制度。
雷争名律师补充: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若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通常来说,法院是否裁定诉讼中止主要取决于专利类型、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专利权的稳定程度(如检索情况、过往无效史)等因素,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