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怎么理解?|短讯
2023-03-09 15:32:56 来源:法问
【资料图】
预约的概念首次出现在我国法律体系是在2003年颁布、实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该解释的第4条和第5条确定了商品房认购、订购和预定等协议以遵循本约为原则的基本立场。
法妞网友咨询:
预约合同怎么理解?
刘伟律师解答:
学理上一般对预约合同定义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契约。因预约合同存在目的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内容,预约合同并非是对某一类型的交易形态进行法律规范,而可能存在于广泛的交易类型中。只要交易双方认为其交易有预先约定的需求与必要,即可签订预约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初步约定,以给予交易双方一定约束促使交易的顺利进行与本约合同的签订。主要表现为在预约合同中约定磋商与谈判期间对于将来事项的预先规划与初始内容,并约定双方于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合同。
刘伟律师补充:
民法典采纳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对预约合同的概念进行了更清晰科学的界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细微的区别在于,民法典更强调预约合同的实质要件,即有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时损害赔偿不再单列,而将之归入违约责任。
判断是否构成预约合同的标准,并非是合同内容是否齐备,而是双方有无于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除特定情形外(容后述),若有将来订立本约的约定,则应认定为预约;若无则应认定为本约。原因在于:双方既然预定将来订立本约,那么在订立预约合同之时,当然也可以同时对本约合同的部分条款(甚至全部条款)进行预先磋商,并在将来订立本约合同时将之作为本约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