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驾驶罪有什么规定?_重点聚焦
2023-03-10 08:14:26 来源:法问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法妞网友咨询:
关于危险驾驶罪有什么规定?
(资料图片)
张雷律师解答: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被修改)实施,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年3月1日生效,以下简称《刑法》)中分别有如下规定:
1.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2.第六十九条规定,在数罪并罚的情形下,数罪并罚后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3.第七十三规定,在被判处拘役,缓期执行的情形下,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4.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处拘役的,可以减刑,但是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5.第八十一条规定,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此,判处拘役的,不能假释。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因此,罚金数额并无一个固定的标准。常见的判处罚金的数额为几千,但是不乏罚金数额达到一万以上的。
张雷律师补充:
《机动车国标》中对摩托车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也规定了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车轮椅、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摩托车,但是并未规定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因此不宜直接将部分技术条件符合摩托车的电动自行车直接认定为机动车;如果将超标的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那么是否需要驾驶人持有驾驶证?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可以在机动车道上行使?是否需要投保……如果不是,就会出现,同样的车,在A情形下是电动自行车,而在B情形下是机动车,明显不妥;实践中诸多地区均未将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机动车的标准进行管理,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公众所认识的是: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因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目的必须是故意,所以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人就没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故意,也就不能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