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男女双方结婚后生活不和睦,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怎么办理?
2023-03-11 08:20:39 来源:法问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既不用撕破脸皮也可以体面离婚。那么男女双方结婚后生活不和睦,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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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结婚后生活不和睦,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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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邵思聪律师解答: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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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邵思聪律师解析: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夫妻双方持本人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离婚协议书、结婚证、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证件和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到原受理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携带的所有证件必须是原件。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计算方法: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