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多次盗窃”?
2023-03-12 11:11:23 来源:法问
“多次盗窃”作为盗窃罪五种类型之一的“次数型盗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些需要厘清的问题。
(资料图片)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多次盗窃”?
张从弟律师解答: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惯窃”,而对盗窃罪客观要件补充了“多次盗窃”。
司法解释对“多次盗窃”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8年《“高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二阶段是《“两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但我们不能从两个司法解释中直接得到关于“多次盗窃”的更多解释。
张从弟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二)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所有行为未遂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一款、一项;“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三次以上即遂,累计数额无需达到较大的。
如果从字面角度理解,多次盗窃指的就是盗窃了多次(司法解释中认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为多次)。也就是说,无论行为人盗窃了什么东西,无论数额大小,只要两年内盗窃了三次即构成了盗窃罪。这种字面的理解显然脱离了刑法的范围。
“多次盗窃”不应以三次作为情节,而应参考行为人是否被行政处罚,同时也要考虑行为是否有盗窃更大财产的可能性和目的,只有综合考量才能更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