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是服务费还是管理费?|精选
2023-03-13 08:24:57 来源:法问
生活中,人们通常把一些常用的词语概念口语表述简略化,在取得一致认同后,即使最终的表达已经严重偏离了词语本义,也并不妨碍日常使用。比如,我们会把物业服务企业简述成“物业”,而并不介意物业的本义是指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再比如,我们口中的“物业费”,并不是表达“物业”所需管养费用,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所收取的费用。深圳新《条例》的“物业管理费”需要一个必须的“正名”,于是我们看到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中有两个词语概念——“物业管理费”和“物业服务费”。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物业费是服务费还是管理费?
黄学先律师解答:
从物业费的法理基础与实际用途来看,物业费应当是物业管理费而不是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共同养护、维修物业,保障其正常运转的费用,其中包括业主共有部位日常修理费、共有设备维护费、保洁保安费、公用水电费、绿化养护费、组织管理费、服务酬金等。在这些开支中,物业企业所得的酬金只占极少部分。显然,这是对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实施管理的必要开支。所以,业主应交纳的不是物业服务费,而是物业管理费。《物权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用“物业费”而没有采用“物业服务费”正是基于此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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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学先律师补充: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黄学先律师结语:
鉴于《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是主要物业管理形式以及物业收费模式分为酬金制与包干制两种,有必要对物业费进行分类。笔者认为,包干制物业服务收费可定义为物业服务费,而酬金制物业费应定位为物业管理费。业主自管或者信托模式下的物业费应定性为物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