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委托权限有什么要求,是怎样的?|独家
2023-03-16 15:20:32 来源:法问
行政诉讼代理人一般分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根据他们的性质和特点,他们的代理权限也有所不同。法定代理人的权限一般大于委托代理人的。那么行政诉讼委托权限有什么要求,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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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委托权限有什么要求,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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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毛军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委托权限的要求:
一、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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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毛军律师解析:
行政诉讼法规定,没有诉讼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1、法定代理人的特点:
(1)代理权的产生是根据法律的规定。
(2)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只适用于代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或第三人的个人进行诉讼,而不适用于法人、其他组织或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
(3)法定代理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和监督责任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或监护关系。
2、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1)法定代理人进行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
(2)凡是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都有权代为行使;凡是被代理人承担的诉讼义务,都应代为履行。
(3)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不仅有权代原告处分诉讼权利,如起诉、上诉等,而且有权处分原告的实体权利,如放弃诉讼请求、撤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