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新资讯:建设监理不到位,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2023-03-24 18:24:11 来源:法问
进行建筑工程建设的时候,需要有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而监督工程质量的人一般是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要承担责任,那么监理不到位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规定是什么?
法妞网友咨询:
监理不到位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规定是什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祁铈程律师解答:
根据《建筑法》、《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建筑法》第79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造成的损失,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祁铈程律师补充:
监理方的义务和责任是: 1.监理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方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方人员的名单、简历。 2.监理方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方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方,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3.在监理期限内,监理方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方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方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方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方备案。
建设监理是针对工程项目展开的,其范围含以下两个方面。
(1)建设监理覆盖我国所有的工程项目。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接受政府监理。无论是内资项目还是外资项目,或是一般工业与民用项目,一旦这个项目成立,政府有关部门即按照职责分工,从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方面,对它进行强制性监理。
所有建设工程均允许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政府有规定的秘密工程除外)。根据建设监理制度的发展步骤,我国现阶段应委托社会监理的工程项目是:国家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技改工程项目。鼓励集体、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也实行监理。
(2)建设监理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所有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都可分为建设前期阶段和工程实施阶段。
政府以贯彻国家投资计划、提高投资效益和维护公众利益为目的,从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把建设全过程都纳入监督的控制之下,实施强制性监理。按照我国当前的部门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