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3-03-25 08:06:10 来源:法问
如果自己的权利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自己的代位权,要求次债务人承担责任。那么,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网友咨询: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会支持这个诉求吗?
(相关资料图)
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黄力律师解答: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
黄力律师解析:
所谓连带责任,这是二个以上的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如果只是债务人一人,不存在什么连带不连带的问题,债务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这一规定表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作的代位权诉讼一经法院确认成立,就所确认的债权数额,次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直接清偿的义务和责任,原来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新的且为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显然是一种债的转移,即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转嫁为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款数额。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在取得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清偿权利同时,却丧失了原本即有的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主张和清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