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管辖的规定 当前观点
2023-04-25 15:40:17 来源:问法
【资料图】
一、劳动争议管辖的规定
1.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法律快车提醒您,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与其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的级别管辖,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决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时,应当明确级别管辖;
2.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任何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3.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出现围绕同一争议双方当事人互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两个争议案件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原则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原则: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劳动纠纷的管辖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年内还可以就劳动纠纷向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但如果超过一年时间,仲裁机构就不再受理劳动纠纷了。劳动争议的案件应先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