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责任有哪些规定
2023-05-05 15:52:29 来源:问法网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对于共同侵权行为法律也有相关的规章和制度进行了区分,构成一件事情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只有满足了一定的条件才有可能属于共同侵权的行为。共同侵权责任有哪些规定?接下来和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共同侵权责任有哪些规定
一、关于如何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属性的问题
(相关资料图)
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是规定共同侵权责任中争论最大的问题。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学说有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共同行为说、关连共同说等多种立场。意思联络说认为,共同加害人之间必须有意思联络始能构成。意思联络即共同故意,它使主体的意志统一为共同意志,使主体的行为统一为共同的行为。反之,如无主体间的意思联络,则各人的行为无法统一起来,因而也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因而共同加害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共同行为说认为,共同行为是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共同损害结果的发生,总是同共同加害行为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关连共同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以各个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有客观的关连共同为已足,各行为人间不必有意思联络。数人为侵权行为的时间或地点,虽无须为统一,但损害则必须不可分离,始成立关连共同。
二、共同侵权具有以下特征:
1、侵权主体至少为两个。即共同侵权的行为主体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侵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2、侵害对象及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即受到损害的对象可以是人身或者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但这些权利或利益必须属于同一民事主体;同时,侵害行为造成了同一个不可分割的结果,即物质或非物质损失。
3、侵权主体实施了共同的加害行为。这是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关键性特征,这里加害行为一定要作广义上的理解,既包括了共同实施行为,也包括教唆行为与实施行为的结合以及帮助行为与实施行为的结合。
4、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失是由侵权主体的共同行为造成的,侵权主体才可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5、侵权责任的连带性。即共同侵权主体基于共同的加害行为及结果,决定了主体责任的不可分割性,各侵权主体都应对共同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后侵权主体之间根据责任大小发生内部求偿关系。
三、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与完善:
所谓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和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基于共同侵权的特点,各国民法一般都确立了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立法模式。我国也不例外,民法通则和一些单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确认对于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受害人有权向任何一个或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所有的损失,而任何一个侵权人都负有赔偿所有损失的义务。所以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一)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所有加害人承担共同的和单独的责任。通常理解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侵权主体都有义务就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也可以要求所有的加害人或任何一个加害人赔偿全部损失。如果受害人仅仅起诉其中的一个加害人,是否意味着受害人免除了其他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哪?受害人是否有权免除其他人的责任哪?首先,受害人提出要求其中一个侵权人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其他人的责任,因为在连带责任中,任何侵权人都负有赔偿全部损失的责任,而受害人为了自己的权利的顺利实现(如有的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有的加害人下落不明等),是有这种选择权的,不能片面理解为放弃对其他人的赔偿责任,当然这种选择是有一定风险的,如果当事人选择错误,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不能再起诉其他加害人;其次,受害人无权免除其他加害人的责任,因为连带责任是法律规定,受害人不能违反,所以,即使受害人明示或默示地表示免除其他加害人的责任,除非该加害人同意或免除所有加害人的责任,否则该免除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加害人在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仍有权向其他加害人追偿自己责任以外的损失。
(二)加害人之间的内部求偿关系
法律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地平衡各种利益。连带责任使受害人的利益优先实现后,也要平衡加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这就是加害人之间的内部求偿关系。关于求偿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为过错程度说,这种观点认为法官可以根据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的主观过错程度,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这种观点也为司法实践所广泛接受。其二为平均分担说,这种观点认为,共同侵权的各加害人最终原则上应当平均承担损害赔偿,但法律有规定或者加害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笔者认为以上规定各有利弊。过错程度说符合侵权行为法的过错原则,体现了“自负其责”的精神,有利于调整加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其弊端在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过错不象单一过错那样简单,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既有加害人之间的共同故意,也有共同过失,还有故意和过失的交叉,特别在一些非典型的共同侵权中,过错程度是很难查明的,同时由于过错是主观的,缺乏客观标准,给法官判案带来困难;平均分担说提供了客观标准,方便了法官判案,但有可能造成责任失衡,比如在共同危险行为中,造成最终损害后果的只是一个或部分侵权主体,而让所有的人平分责任,未免有失公允。
(三)加害人内部追偿的实现方式
如果受害人以所有的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被告,法院在判决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加害人可以请求法院解决他们的内部责任份额;如果受害人只起诉一个侵权行为人,在该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与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