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最新关于离婚前债务是怎么分配的?

2023-05-09 18:22:48 来源:法问网

一、最新关于离婚前债务是怎么分配的?


(相关资料图)

最新关于离婚前债务的分配主要是:

(一)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或在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欠缴的税款等。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但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三)对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连带的清偿的责任,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资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财产。

(四)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二、夫妻一方伪造债务如何处理

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提出的家庭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将审查其真实性,如涉嫌虚构,将依法不予认定。

对于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 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 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 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 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条是夫妻共同债务判断的核心,下文中的司法解释及其他观点,均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4、《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附:《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各自在结婚之前就存在一些用在自己身上的债务就只能让个人自己来归还,而不管是否最后结婚或者是离婚都不影响债权人来向特定的人来讨要最后的债务,除非这些债务被双方认可并且承诺可以一起承担的情况是可以来让另一方一起来还的。

夫妻离婚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婚前债务离婚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后债务可以分期吗?

标签:
最近更新
15037178970
婚姻法
民事诉讼流程需要多久?民事诉讼流程是什么?
如何理解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有哪些特点?
反担保是什么意思?反担保包括哪几种?
非法收养的孩子怎么上户口?收养关系解除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怎么注册公司?注册公司的手续是怎么样的呢?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单位为什么怕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最常见的是由谁提出的?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责怎么写?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范本是什么?
养老保险有几种?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小额无息贷款条件是什么?小额贷款骗局都有哪些呢?
劳动局可以咨询工资问题吗?如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知识纠纷
1 实践中合同变更申请书有什么格式?合同变更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2 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属于犯罪吗?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是什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4 合同订立的原则是什么?合同订立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5 人身损害赔偿的定义是怎么样的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都有什么内容?
6 遗嘱继承的时效问题都有哪些?立遗嘱是公民的一项私权行为吗?
7 择日宣判还需要开庭吗 缓刑为什么不当庭宣判?
8 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有哪些?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离婚怎么分?
公司法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吗?
能不能先离婚后要抚养权(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能否变更)
民事诉讼法21条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是怎么进行规定的?
怎样办理监护人证明?监护人证明有什么作用?
签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怎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委托代理权如何取得?一个人同时授权给两个代理人来签署合同可以吗?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益有哪些规定?为什么要保护股东权益?
无限连带责任是什么公司 个人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的特点有哪些?
如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有哪些?
哪些情况下专利申请可能被驳回?专利驳回复审的期限是多久?
合同法
民事诉讼时效20年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最长诉讼时效的特征介绍

2023-05-09

特殊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合伙人是老板吗?

2023-05-09

合同变更的前提有哪些?合同变更要与原合同的形式一致吗?

2023-05-09

认定医疗事故的法定要件是什么?医疗事故等级有哪些?

2023-05-09

最新无期徒刑最低应执行多少年?无期徒刑一般实际执行多少年?

2023-05-09

佳木斯市向阳区产假女职工休息时间?黑龙江省人口数量2023总数是多少?

2023-05-09

劳动纠纷
民事诉讼时效20年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最长诉讼时效的特征介绍
特殊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合伙人是老板吗?
合同变更的前提有哪些?合同变更要与原合同的形式一致吗?
认定医疗事故的法定要件是什么?医疗事故等级有哪些?
最新无期徒刑最低应执行多少年?无期徒刑一般实际执行多少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产假女职工休息时间?黑龙江省人口数量2023总数是多少?

法律解答网版权所有 2005-2022

备案号:京ICP备2022016840号-54 联系qq:920 891 263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