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试用期劳动者不符录用的条件?
2023-06-04 08:40:02 来源:法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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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时候,领导会对试用员工进行考核。领导再会对他们进行评价看看是去是留。那没被录用,证明试用期劳动者不符录用的条件是什么呢?相信大家对于单位在试用期的辞退一定很伤心,感觉是当了廉价劳动力,很不值得;对于单位无故的在试用期辞退的理由有哪些?接下来律霸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此类问题,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再次感谢您的阅读和关注。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依据岗位要求所提出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约定不同的试用期,主要是为了考察所招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所提出的要求和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是否合格,应当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劳动者的文化水平、技术水平、身体素质、内在品质等为标准。在具体录用条件和标准不明确时,才以是否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或岗位为标准。
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双方将继续履行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提出的录用条件和标准,或不能胜任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或岗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都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往往因为举证不能,做出违法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决定,因此,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在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信息中应明确录用条件和标准,应对所聘职位的具体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进行详细描述,建立试用期的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及考核方法,并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再次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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