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
2023-07-07 02:30:23 来源:问法网
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
(一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
(二)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
(三)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一)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
(二)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
(三)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
(四)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二、法律关系的性质
本案是名为租赁合同,实质上的公司间借贷案件。无金融许可证的公司相互借贷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确定无效。值得讨论的是,借款合同所涉及的三方当事人究竟成立何种法律关系?
首先,三方当事人是否构成隐名代理关系?隐名代理是代理的一种类型,指代理人虽有代理权,但并不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而以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隐名代理与普通代理最明显的区别是,普通代理的代理人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隐名代理中代理人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不公开被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因此承担默示的担保责任。作为代理的一种类型,隐名代理的成立以本人的委托授权行为作为基础,故委托授权的存在是隐名代理成立的基本前提。本案中,丙虽系借款的实际用款人,但丙并未以任何方式授权乙向甲借款。乙向甲出具委托书委托甲向丙的帐户划款,是乙单方的意思表示。乙与丙之间没有基础的委托授权关系,甲乙丙三方不成立隐名代理关系。故第一种观点认定隐名代理的成立,是不正确的。
其次,乙与丙是否构成共同借款人?丙虽实际用款,但丙并未与甲有借款还款的要约承诺,未与甲形成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乙与丙如何使用借款,只是乙与丙的内部约定,甲不能以乙丙间内部约定的使用方法向丙主张还款。丙向甲还款,只是作为合同第三人实施的事实行为,并不引起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改变。因此第二种观点认为丙实际用款即与乙形成共同借款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
第三种意见则较为合理。本案所涉及的三方当事人之间仅存在一个借款合同关系,甲、乙分别是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丙是合同约定的借款使用人而非合同的当事人,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属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甲乙约定向丙履行借款义务,只是为丙设定权利。丙因此享受合同赋予的用款权利,而不承担还款义务。甲按照合同向第三人丙履行了义务,也只能依据合同向对方当事人乙主张权利。
三、法律上委托公司与受委托公司是什么关系
(一)法律上委托公司与受委托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
(二)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务的人;受托人,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代他人办理有关事务的人。
(三)受托人是代表委托人的人,受托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行为,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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