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之涉及财产辩护
2023-07-28 09:28:31 来源:智飞法律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笔者接受一涉嫌诈骗罪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二审的辩护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20多万元。接受委托后,会见被告人并代书刑事上诉状再次会见被告人阅读、签署刑事上诉状后递交一审法院,引起二审诉讼程序。
刑事案件二审,一般实行书面审理为原则,开庭审理为例外,除非是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必须开庭的案件。所以待案件移送到二审法院后,及时联系主审法官送交辩护手续和开庭审理申请书。经多次沟通案情,合议庭决定开庭审理案件。
经过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二审法院由有期徒刑五年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由50000元改判为40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由20多万元改判为退赔87800元。
在笔者参与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的辩护人对财产刑不发表意见或者不着重发表意见,笔者认为在这是不妥当的,因为罚金和退赔被害人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均是涉及财产刑的范围,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如不履行判决内容,法院会移送强制执行,并且这也和当事人在监狱服刑以履行财产刑判决内容来考量是否符合减刑的条件,所以在刑事辩护中首先要考虑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刑期的高低,也要考虑没收违法所得、罚金数额、退赔被害人损失等财产刑的内容,以便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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