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什么材料
2023-07-07 06:18:46 来源:互联网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纪念设施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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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什么材料?
律师解答: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三)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区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
(一)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二)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判决予以变更;
(五)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职权,未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或者人民检察院诉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三)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